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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本站      点击:8710      时间:2020-11-09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检测监管平台)是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发的工程检测管理专用信息平台,免费对社会开放使用,为各级管理部门、企业提供监管和检测服务。为保证各检测相关信息系统和产品与省检测监管平台数据交互通畅、检测信息安全并真实可靠,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现就工程检测信息化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省检测监管平台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委托湖北省质安协会检测专业委员会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所有在鄂检测信息化服务商均应在省检测监管平台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服务商工商注册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产品解决方案、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版本、在鄂运维团队负责人和法人承诺书等内容,当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

(二)在鄂提供检测信息化服务的单位应严格保护其软、硬件产品使用方的信息。除行业监管部门外,严禁未经授权向其他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严禁利用相关数据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二、省检测监管平台提供的功能和服务

(一)功能。检测监管平台目前包括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合同方案登记、检测报告监管、自动采集原始数据监管、桩基静载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监管、见证取样过程监管、检测机构视频监控、检测人员能力评价和见证取样人员能力评价等功能。

(二)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原始数据自动采集于检测机构的信息化检测系统;桩基静载检测报告及原始数据自动采集于检测机构的现场桩基检测设备;见证取样过程监管数据来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使用的见证取样APP软件;检测机构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来源于各检测机构建立的视频监控系统。

(三)数据安全。按照省政府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要求,省检测监管平台所有应用和数据已上传至楚天云,其安全级别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已符合相关规定。

三、检测信息系统要求

我省检测监管平台已经公开发布了相关数据接口,各检测信息化服务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满足检测监管的数据要求,严格按照数据接口标准交互数据,并根据政策和标准的变化持续改进升级软硬件产品以满足监管及检测要求,同时应满足相关部门对信息化安全级别的要求。对相关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使用的信息化检测系统应确保信息安全,数据应满足我省检测监管平台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检测信息系统不得留有后门,所有涉及检测数据相关的设备信息、样品信息、检测数据信息、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修改信息均应保留痕迹并确保满足可追溯要求。

(二)自动采集传输设备及传输系统

自动采集传输设备包括桩基静载设备、主体结构检测设备和各类材料力学试验机等,应满足规范对设备的要求,传输的数据应满足我省检测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上传要求,包括试验过程的实时数据和相关现场图片,不得进行数据中转传输,不得提供模拟传输等做假功能。

(三)见证取样样品唯一性标识管理系统

样品见证取样唯一性标识服务商应提供专业的手机APP软件,现场见证取样数据应按照省厅文件要求通过公布的数据接口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并确保能将收样信息传输至检测机构收样关口。

四、其它事项

(一)省检测监管平台在管理程序或数据接口发生变更时,将及时在平台首页公布相关信息。各检测信息化服务商应及时调整相关系统使其满足监管要求。

(二)检测信息化服务商应做好软、硬件版本管理,不满足监管要求,影响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软、硬件系统不得使用。

(三)各在鄂检测信息化服务商应确保其提供的产品与其他公司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各在鄂检测信息化服务商提供服务是市场行为,满足公告第二条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方可在我省辖区内使用,各服务商应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五)各地、各服务商不得依托检测平台违规收取费用。

(六)省质安协会负责建立在鄂检测信息化服务商交流机制,并对信息化服务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