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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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转变我省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增强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创新驱动、标准先行,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工程全寿命周期节能环保,促进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
(二)发展目标。
1.试点示范期(2016—2017年)。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先行试点示范。到2017年,全省建成5个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优势企业;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万平方米,项目预制率不低于20%;初步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质量、计价体系。
2.推广发展期(2018—2020年)。在全省统筹规划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全面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到2020年,基本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全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逐年提高5%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万平方米,项目预制率达到30%;形成较为完备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质量、计价体系。
3.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形成一批以骨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基地为依托,特色明显的产业聚集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用面积达到50%以上,新开工住宅应用面积达到30%以上;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预制率达到40%以上,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设计、开发、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建筑行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加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研发力度,尽快形成标准设计、部品生产制造、装配施工、成品住房集成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智能化、虚拟仿真、信息系统等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全面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效率。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关方向,通过统筹整合财政科技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推荐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项目各方主体参与“鲁班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楚天杯”等评审。
(二)推动产业市场建设。加快培育集项目开发、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于一体、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申报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大力发展新型绿色材料,向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转型。支持开发、施工、制造、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建立产业协作机制,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培育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先行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试点示范。通过土地出让、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政策,积极引导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组织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示范和省级项目示范,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和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三)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结构体系、标准体系、计价依据,组织编制工程设计、部品生产和检验、装配施工、质量安全、工程验收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计价定额。优先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统一模数标准、构件部品与建筑结构相统一的模数标准,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设施、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鼓励企业开发、引进、推广适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产品和装配施工标准,尽快形成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产品标准和施工工法。对于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企业标准在通过评审后可以暂时作为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依据。
(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改进招投标管理方式,鼓励采用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工程实施总承包(EPC)等模式招标。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和构件供应商名录”。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预制构配件,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和成品及设施设备的质量监管,把好进场检验关,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建筑部品以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体系,明确评价主体、标准和程序。强化成品住房质量验收,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装、拆卸、保养、运营管理安全主体责任。
(五)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水平。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并购国外先进建筑行业企业,整合国际相关要素资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省内大型成套设备、建材、国际物流等建筑相关产业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要优先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应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利用规划条件时,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应达到的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对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相关计算要求。
(二)加大金融支持。发挥湖北建筑业产业联盟作用,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三)实施财税优惠。各地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可按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投资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园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积极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涉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全装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屋契税征收基数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扣除全装修成本后计取。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即征即返。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工程项目,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时,各地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创新服务机制。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项目,通过绿色通道,依法提供审批、审核、审查等相关事项快捷服务。对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允许将装配式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纳入《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统筹推进。省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知识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建立有利于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扶持建筑劳务基地发展,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三)强化社会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让公众更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通过举办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产品博览会、施工现场观摩会,向社会推介诚信企业、先进技术、放心产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不断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水平。
2016年2月3日